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
2025年5月22日,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熊道渊存在的未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云环执催〔2025〕4号),催告其在接到该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执罚〔2024〕38号)确定的下列义务:罚款壹拾万元,并告知其具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执法文书因当事人拒不配合,多种手段均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