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逾期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我支队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经催告仍不前往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为依法对此部份酒后驾驶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现对附件列表违法嫌疑人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