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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642交执罚〔2025〕0131

  当事人姓名:杜晓宇 身份证号:520111199707103319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金世旗小区

  联系电话:15673843891

  现查明,你杜晓宇驾驶渝D43C23于2025年03月21日02时35分在G5021石渝高速上行K211+600m重庆G5021南岸收费站存在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本)第一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二大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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