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4月7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为行政管理和群众办事提供精准指引,有效提升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服务和执法对象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执法依法、公平、公开、公正。
行政裁量权
应遵循合法合理比例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三大原则:合法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合理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裁量结果与行为后果相适用;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以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裁量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
涉9项行政许可裁量权
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人士介绍,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9项行政许可的裁量权,具体包括: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非机动车登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审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将逐项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的名称、行使层级、办结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则甄别筛选高频实施的9项需予以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提取血样检验等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情形细化量化裁量权。具体包括:未按规定悬挂、携带、放置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载客载货的违法行为;超速违法行为;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资质不符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情形,将逐项细化量化行政强制的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等。
2025年4月14日前,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80969693@qq.com
2.纸质信件邮寄至: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7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支队,邮编:400052,并请在信封注明“裁量权基准意见”;
3.电话023-63753467(工作日9时至18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