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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精神病驾驶人注销业务作废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因你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我所经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达到告知您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您也没有主动到车管所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我所根据规定已经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其作废。

  特此公告!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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