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0日,市三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剑波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抗诉、上诉一案。市检察院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宏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通过社交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明知上家要其收取、转移的现金系犯罪所得资金,先后于2025年5月20日、6月2日分别帮助上家收取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30万元、3.6万元,从中获利共计3700元。
2025年10月,垫江县检察院以周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向垫江县法院提起公诉。垫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三千七百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垫江县检察院向市三中法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三分院支持抗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确,但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不当。同时,原判未将追缴的周某违法所得判令退赔被害人,系法律适用错误。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三千七百元退赔给被害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