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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担任李扬遗产管理人的公告

  兹有自然人李扬,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803232313,已于2024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号47幢3单元3-1。李扬死亡后,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08民特102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李扬的遗产管理人。本局现依法担任李扬遗产管理人,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特公告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指定本局担任李扬遗产管理人的判决有异议,可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局将根据法院审查结果终止或继续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2、李扬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申报债权债务,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主体证照复印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

  (3)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的确认书。

  3、李扬的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李扬遗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补充申报与确认债权的费用且不得对补充申报前已经用于处理李扬债权债务及分配的遗产进行补充分配。

  4、李扬的债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本局要求方式进行清偿,不得擅自向李扬的继承人及其他第三方清偿,否则视为未清偿。

  5、本局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李扬遗产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请李扬的继承人、遗产共有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存有李扬遗产或知悉李扬遗产情况的人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报告李扬的遗产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仅报告遗产线索的,遗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可供核实。

  6、存有李扬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7、本局已委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局处理李扬遗产管理的具体事务,承办律师:张德文律师,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皇冠国际A塔36层,联系电话:13667637079。本公告相关材料请通过邮政EMS寄送(不接受到付)或当面提交至承办律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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