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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吸毒驾驶人注销业务作废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因你属于社区戒毒期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主动到车管所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我所根据规定已经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其作废。

  特此公告!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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