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若未举示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 例:
购销双方未签订合同
凭对账函要求付货款
2019年12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王某某向某管道公司购买聚乙烯螺旋波纹管及配套产品。该公司安排其员工舒某某经办合同签署事宜。
2022年1月20日,舒某某代某管道公司与王某某就前述交易对账确认如下:截至2022年1月20日,王某某在某管道公司累计提货金额为823721.28元,已付货款600084.32元,欠付货款223636.96元。结算后,王某某向某管道公司支付35000元货款,剩余的188636.96元货款未付。
后来,王某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某管道公司遂起诉王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188636.96元,并从2022年1月21日起以18863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经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7%。
判 决:
双方系事实买卖关系
判决买家付款赔损失
近日,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通过某管道公司员工舒某某向某管道公司购买产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王某某与某管道公司对账确认等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双方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王某某应当在对账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否则视为逾期。王某某截至开庭之日仍未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某管道公司请求王某某支付尚欠货款188636.96元及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铜梁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某向某管道公司支付货款188636.9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账函可确认合同成立
签书面合同更方便维权
承办法官提醒称,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为实现交易便捷,往往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货款,出卖人可凭借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确认单等相关凭证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依据,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