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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买电动自行车需30日内注册登记

  ■ 重庆法治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7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可在今年8月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发送方式:电子邮箱3904888366@qq.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89号,400039),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还应当提供车辆用途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主要特征、主要技术参数及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是否安装北斗模块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电动自行车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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