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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动驾驶系好法治“安全带”

  □ 思正恪

  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订不仅是对实施二十余年的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性大修,更标志着我国智能交通治理从“技术试点”迈向“制度定型”的关键一步。其中,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自动驾驶违法责任主体由车企承担,成为本次修法最受关注的亮点。这一变革既回应了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也为未来出行安全构建了清晰的法治框架。

  传统交通法规建立在“人控车”的逻辑基础上,驾驶人既是操作者也是责任承担者。然而,随着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落地,驾驶行为的主导权逐渐转移至算法系统。修订草案明确区分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概念边界: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接受处罚;而未激活该功能或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仍按传统规定由驾驶人负责。

  这一规定精准切中了自动驾驶落地的核心痛点——责任归属模糊。通过将违法处理责任前置给车企,法律倒逼生产者在算法设计、传感器精度及系统安全性上投入更多资源,从源头降低交通违法风险。同时,草案要求车企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并强化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形成了“前端严格准入、后端责任追溯”的闭环管理体系。

  为解决自动驾驶事故后的赔偿难题,修订草案确立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将纳入统一的交强险体系,确保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获得及时救济。此外,草案还强调了数据记录系统的重要性,要求车辆配备不可篡改的数据记录装置,为事故定责提供客观依据。这种“保险兜底+数据举证”的模式,有效平衡了技术创新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是我国交通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再仅仅是一部管理“驾驶人”的法律,而是一部规范“交通参与者”与“智能系统”协同关系的综合性法律。法治的清晰界定,将为自动驾驶产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让“智慧出行”真正变得安全、可靠、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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